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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鸣婕与王歆、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张鸣婕。被告王歆。被告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鸣婕与被告王歆、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鸣婕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鸣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鸣婕撤回对王歆、王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鸣婕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傅雪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