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1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尹国根与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根,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149-2号原告尹国根,男,汉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湘潭县人。被告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唐水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国根与被告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涉及到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已立��侦查的湖南三和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本院认为,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国根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振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