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廖玉芳与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玉芳,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88-2号申请执行人:廖玉芳,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黄和平,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和平,女,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金泰投资集团董事长,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廖玉芳与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黄和平不履行调解书义务。廖玉芳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同时向申请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和平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廖玉芳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卫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