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3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英与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英,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3228号原告黄英。被告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凤凰新区。法定代表人程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玉善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英与被告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英负担575元,被告桂平市新发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575元(此款已付清给原告黄英)。代理审判员 陈军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邓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