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苏运华,山东金乡方圆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基于原、被告已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迪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