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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苏运华,山东金乡方圆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基于原、被告已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迪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