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锐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珠海同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锐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同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珠海锐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谢小军。被告珠海同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强。原告珠海锐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珠海同创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和解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锐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元,由原告珠海锐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志远附:裁判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