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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高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鄱阳县瑞新瑞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鄱阳县瑞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高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鄱阳县瑞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单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鄱阳县瑞新瑞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鄱阳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向本院提出公司已注销,公章已被工商局收回销毁,经全体股东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院承诺和证明,该案执行标的已全部结清,请法院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和解履行结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高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