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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福春与邓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李福春,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710。委托代理人:谭伟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思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贤文,住广州市南沙区,身份证号码:×××0330。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李福春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毅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