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福春与邓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75号原告:李福春,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710。委托代理人:谭伟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思达,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贤文,住广州市南沙区,身份证号码:×××0330。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李福春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毅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