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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申请执行王田、王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王田,王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0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住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38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176471-X。负责人:张跃国,行长。被执行人:王田。被执行人:王凤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46393.37元和逾期罚息(年利率为7.488%,逾期罚息每日按合同利率加收50%,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利息4006.34元,执行费596元,总计50995.71元及逾期罚息(年利率为7.488%,逾期罚息每日按合同利率加收50%,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田、王凤琴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0995.71元及逾期罚息(年利率为7.488%,逾期罚息每日按合同利率加收50%,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啸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