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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一终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5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上诉人罗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现有配偶,依我国现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法律禁止其与他人再行结婚。罗某某给付张某某的5000元,罗某某以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发现,现无证据证明张某某与其夫武殿付的婚姻关系已解除,罗某某认为张某某是以订婚为名实施诈骗钱财,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尚无定论,此事尚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对罗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罗某某的起诉。宣判后,罗某某提出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中已经认可上诉人通过国洪悦给付5000元,张某某一审辩称的是上诉人偷的钱,在一审中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通过国洪悦给付5000元彩礼款的事实是可���认定的,且一审法院在查明张某某与他人有婚姻关系,那么张某某理应将给付的彩礼款返还。一审法院以尚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发回或者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款5000元。被上诉人张某某二审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对于张某某通过国洪悦接收5000元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罗某某对此已经向公安机关以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亦对罗某某及国洪悦进行了询问。在公安机关未有结论的情况下,本案罗某某的起诉暂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范围,在已经受理的情况下应驳回起诉,故原审处理正确。上诉人罗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受理费。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担。本裁��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