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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燕诉被告刘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刘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李燕,女,生于1982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刘积勇,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诉被告刘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刘积勇外出,没有明确住址致使不能向其送达应诉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李燕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