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燕诉被告刘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刘积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李燕,女,生于1982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刘积勇,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诉被告刘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被告刘积勇外出,没有明确住址致使不能向其送达应诉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李燕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