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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卢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卢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梁忠平,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沈佳敏,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以与原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於航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