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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介珍刘增银健康权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介珍,刘增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何介珍,女,生于1968年5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厍发清,男,生于1961年12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湖北口回族乡虎头岩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系何介珍丈夫。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增加、变更、放弃执行事项,代收执行款项、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增银,男,生于1966年7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湖北省郧西县湖北口回族乡虎头岩村7组。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314号何介珍与刘增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增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300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西民初字第0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王君立审判员  王学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