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任书性申请执行陈永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书性,陈永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任书性,男,1966年9月17日生。被执行人陈永立,男,1968年9月19日生。任书性与陈永立民间借贷一案,根据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依据判决应执行内容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00元。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对被执行人陈永立每月扣留工资3000元,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法执字第4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