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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唐崇恩与耒阳市龙形煤业有限公司、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耒阳市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伍冬兰、李选芳、肖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崇恩,耒阳市龙形煤业有限公司,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耒阳市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伍冬兰,李选芳,肖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79-1号原告唐崇恩,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被告耒阳市龙形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竹市镇里王村3组。法定代表人许贵贤,该公司经理。被告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阳路口。法定代表人李选芳,该公司经理。被告耒阳市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龙塘镇龙塘村7组。法定代表人伍冬兰,该公司经理。被告伍冬兰,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被告李选芳,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被告肖奇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崇恩诉被告耒阳市龙形煤业有限公司、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耒阳市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伍冬兰、李选芳、肖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崇恩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耒阳市龙形煤业有限公司、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耒阳市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伍冬兰、李选芳、肖奇军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案外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衡阳市衡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崇恩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案外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以其房产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衡阳市衡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套;二、冻结被告耒阳市龙形煤业有限公司、耒阳市富弘能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耒阳市富弘煤业有限公司、伍冬兰、李选芳、肖奇军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