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房菊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菊娣,钱巧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房菊娣,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钱巧巧,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中华新路XXX弄XXX号XXX室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菊娣与被执行人钱巧巧(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397号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已履行调解书第一项内容,但目前双方对于调解书第二项中,系争房屋共用部位的具体位置尚有争议,且均无书面证据证明,故本案中,申请人关于要求被执行人返回押金600元(即本案申请人履行完毕调解书第二项内容之日起次日返回)的主张,目前暂无法执行,上述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第三项内容(即原告钱巧巧于被告房菊娣履行上述主文第二条之次日返还被告房菊娣押金6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程红东执行员 陶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