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王某甲,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大青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住德惠市。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殿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农历五月十三日同居,于2013年11月27日经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名女儿王某乙,现年2岁。由于没有感情基础,夫妻经常吵架,被告于2014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四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之间感情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吕某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农历五月十三日同居,于2013年11月27日经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王某乙,现年2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未向法庭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王某甲15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荣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