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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朱占碧与高礼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碧,高礼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092号原告朱占碧,女,生于1964年4月15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高礼琴,女,生于1964年3月20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碧诉被告高礼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占碧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占碧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朱占碧负担。审 判 长  成 丹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吴兴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