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朱占碧与高礼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碧,高礼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092号原告朱占碧,女,生于1964年4月15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被告高礼琴,女,生于1964年3月20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占碧诉被告高礼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占碧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占碧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占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王朱占碧负担。审 判 长 成 丹代理审判员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吴兴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