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何志国与贾孟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何志国,农民。被告贾孟霞,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爱平,河北金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国诉被告贾孟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国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秦春杰审 判 员 郭 新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