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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韩会明与沈云海、巴银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会明,沈云海,巴银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934号原告韩会明。委托代理人楼韩江,浙江天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云海,;被告巴银娣。原告韩会明诉被告沈云海、巴银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于2014年11月18日决定对被告沈云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015年3月18日对被告沈云海执行逮捕。因此,被告沈云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会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