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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徐火星与代东鹏、赵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火星,代东鹏,赵磊,郭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00219号申请执行人徐火星,男,1985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代东鹏,男,1986年4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磊,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国营,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关于徐火星申请执行代东鹏、赵磊、郭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代东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申请人徐火星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4年4月12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赵磊、郭国营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代东鹏、赵磊、郭国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火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审理过程中将代东鹏名下的豫B×××××号汽车予以查封,现因该车无法予以评估拍卖且代东鹏经常不在家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兰民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