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9288号原告孙某。被告周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俊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周硕,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周航,现长女周硕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事宜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早解除这痛苦的婚姻,现依据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请求。被告周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小孩。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周硕,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周航,现长女周硕已成年。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虽有争吵,但结婚时间较长,并有两个孩子,双方应互敬互让,珍惜现在的生活。共同努力处理好家庭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日书记员 王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