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孟宝胜与潘子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83号申请执行人孟宝胜,无职业。被执行人潘子梨,无职业。原告孟宝胜与被告潘子梨民间借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687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被告潘子梨于2015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1240000元并自2013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4月1日止。二、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5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潘子梨负担,于2015年5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书规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233.83元,除此外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权、车辆及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