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自诉人罗某某、邓某某与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江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邓某某,江某某,陈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霍刑初字第00201号自诉人:罗某某,女。自诉人:邓某某,男。被告人:江某某,男。被告人:陈某,男。被告人:江某某,女。本院在审理自诉人罗某某、邓某某与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江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中,自诉人罗某某、邓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罗某某、邓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江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朱 国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近近(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节,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