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冯建海诉刘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海,刘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冯建海,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被告刘景超,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海诉被告刘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建海无正当理由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建海负担。审 判 长 刘小芳审 判 员 马军平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