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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扬诉被告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行政合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扬,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74号原告赵志扬,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生,通化市人,招商银行通化分行员工,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朱宝权,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地址:通化市。法定代表人郝爽,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程麟,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科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莹娟,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赵志扬诉被告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行政合同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志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志扬负担。审判长  盖希箐审判员  张 群审判员  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盖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