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李某,女,1977年生,汉族,河津市人。被告:陈某,男,1974年生,汉族,河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任会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卫帅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