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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铁岭沈飞装饰产品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铁岭市晟泰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沈飞装饰产品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市晟泰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铁岭沈飞装饰产品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田(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张金溪弟弟),男。委托代理人曹春龙,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岭市晟泰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主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天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铁岭沈飞装饰产品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市晟泰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铁岭沈飞装饰产品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沈飞装饰产品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铁岭市晟泰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12元,减半收取36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