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87号本院(2015)商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的财产刑部分己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建,原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虞城县境内,为便利该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商刑初字第17号财产刑案由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黄茂夫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