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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87号本院(2015)商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的财产刑部分己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建,原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虞城县境内,为便利该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商刑初字第17号财产刑案由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黄茂夫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