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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兴江与司凤奇、孙吴县奋斗乡新业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江,司凤奇,孙吴县奋斗乡新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张兴江,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司凤奇,男,汉族,农民。被告孙吴县奋斗乡新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立辉,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江与被告司凤奇、孙吴县奋斗乡新业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诉讼错误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江撤回对被告司凤奇、孙吴县奋斗乡新业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雁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