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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51号罪犯孙军,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2004)沪二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罪犯孙军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2日以(2004)沪高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2月1日被投入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11月29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沪高刑执字第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9月18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高刑执字第2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6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至2027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孙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孙军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