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华龙与乔丽君、慈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龙,乔丽君,慈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张华龙。委托代理人马雨,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丽君。委托代理人慈华国。被告慈华国。原告张华龙与被告乔丽君、慈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龙的委托代理人马雨、被告慈华国(并作为被告乔丽君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龙诉称:2013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三个月后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乔丽君、慈华国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乔丽君、慈华国辩称:借款50000元是事实,但已支付过原告三四个月的利息每月三千三百元,并且已归还过借款10000元;现被告经济困难,要求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被告乔丽君、慈华国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张华龙借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约三个月还清。借款人:乔丽君;借款人:慈华国。证明人杨为利。借款日期:2013、6、21”。2014年1月17日,被告乔丽君向原告出具协议书一份,载明:“原2013年6月21号借张华龙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正)定于2014年1月21日还清。如违约我愿意以滨江易居8幢404室面积59.11平方米商品房做抵押由张华龙处理。乔丽君。2014年1月17日”。上述事实由借条一份、协议书一份、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乔丽君、慈华国向原告张华龙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乔丽君、慈华国向原告张华龙借款后,未能依照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作继续履行。原告张华龙要求被告乔丽君、慈华国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乔丽君、慈华国主张已支付过原告三四个月的利息每月三千三百元,并且已归还过原告借款10000元,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丽君、慈华国归还原告张华龙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1873元,由被告乔丽君、慈华国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戴卫忠审 判 员 蒋君伟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俊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