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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8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喜龙、吴桂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喜龙,吴桂勇,王仁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800-1号申请执行人邢喜龙。被执行人吴桂勇。被执行人王仁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邢喜龙与吴桂勇、王仁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现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广成审 判 员  肖金章代理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