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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75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山东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李金花,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汝会,山东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