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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增哲与李乔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哲,李乔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刘增哲,农民。被执行人李乔英,农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乔英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广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