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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特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荣鑫与赵正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荣鑫,赵正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九法民特字第00042号申请人刘荣鑫,男。委托代理人张良平,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正芳,女。申请人刘荣鑫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正芳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海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刘荣鑫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良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荣鑫诉称,其母亲赵正芳于1977年5月走失,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特申请宣告赵正芳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赵正芳,女。被申请人赵正芳系申请人刘荣鑫的母亲,于1977年5月走失,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虽经多方寻找,仍未有消息,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提供了九龙坡区金凤镇虎峰村村委会证明、九龙坡区金凤镇派出所证明、户口本等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18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赵正芳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正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正芳于1977年走失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全家多方寻找,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且已满四年。申请人刘荣鑫系赵正芳之子,现申请宣告赵正芳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正芳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廖 海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光一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