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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春梅与陈善路、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陈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何娟。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睦。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梅诉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陈善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34元,由原告陈春梅承担。审 判 长  舒友蛟人民陪审员  张建浦人民陪审员  梅志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