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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运鹏要求宣告郝某某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运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郝运鹏,男,汉族。申请人郝运鹏要求宣告郝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郝运鹏诉称,其姐姐郝某某(1993年7月13日生)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郝某某失踪。经查,郝某某,女,汉族,介休市某镇某村村民,系申请人郝运鹏之同胞姐姐。郝某某于1998年离开居住地后,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郝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郝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郝运鹏关于宣告郝某某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郝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决。审判员  贾霞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