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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行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天尧与峨眉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中行初字第290号起诉人:黄天尧,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黄天启,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2015年8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天尧的行政起诉状。诉状称:2008年拆迁人峨眉山市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与起诉人约定,XX路中段第XX号房屋改造重建后(现XX路中段XX号)按照原状与荣兴公司所建名山路购物广场建筑物相连。但拆迁人违约未相连,留有1.1米间距。该行为致起诉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侵犯。起诉方于2012年11月12日向峨眉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查阅并摘录XX路中段XX号附XX号房屋登记情况,获悉该房产登记材料不实,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峨眉山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的峨房字第295**号房产证的行政行为无效并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起诉方于2012年11月12日即查阅并摘录峨眉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涉诉房屋登记信息,知道该行政行为,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天尧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奕审判员 周 涛审判员 张雅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