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015年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卜某某(女,另案处理)伪造西安市秦岭野生动物园附近的秦岭欢乐世界通票3101张,并在长安区滦镇“亮点广告”的广告店刻了一枚“秦岭欢乐世界”内容的印章,刘某某在伪造的通票上加盖该印章,后刘某某将其中的26张秦岭欢乐世界通票交给刘某某出售,刘某某以每张100的价格售出9张秦岭欢乐世界通票,获得现金900元,后被查获。经公安机关从刘某某亲属家中提取到秦岭欢乐世界假票3075张,秦岭欢乐世界印章一枚,打码器三个。每张假票面值88元,共计涉案金额27万余元;后经鉴定:检材中待检门票(假票)与样本门票(真票)不同一,待检门票印文与样本门票印文不同一。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报告、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倒卖伪造他人经过管理机关核准的有价票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罪名成立,应当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作案工具“秦岭欢乐世界”印章一枚、打码器三个、假票3075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郝海荣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