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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蚌埠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武装守护押运分公司与安徽省志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武装守护押运分公司,安徽省志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1777号原告:蚌埠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武装守护押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金标,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志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何苗,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武装守护押运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志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武装守护押运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武装守护押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蚌埠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武装守护押运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