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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石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石某,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波,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朱诗靓,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光清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波,被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诗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在外喝酒,酒后对原告大打出手,经常把原告打的遍体鳞伤,从结婚至今,被告几乎每月都打原告几次,原告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也曾报案两次,现原告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也是被告酒后所致,原告认为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闫某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双方均系再婚,均带着孩子共同生活。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双方相敬如宾,结婚八年来双方感情较为融洽。双方充分考虑到家庭的特殊情况,一起齐心协力经营并维持着和谐的夫妻生活,虽然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口角,但夫妻过日子发生口角也是难免的。原告说被告有家庭暴力及造成原告眼眶内侧骨折与事实不符,是不成立的。被告身体不好,有××,平时双方因沟通不够发生争执这些都是夫妻之间经常遇到的问题,但从未给原告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原告说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只是一方的离婚托词,被告不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沛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沛县大屯镇刘寨村九间房屋及过道以及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动车一辆、冰箱一台,上述物品均在被告处。2015年6月19日原告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左眼、面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现原告石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沛县人民医院CT报告、沛县人民医院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后法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表示自愿放弃分割位于沛县大屯镇刘寨村九间房屋及过道的诉讼请求,但要求电动车一辆、冰箱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闫某称既然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不同意电动车、冰箱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且系再婚,双方本应更加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均未能妥善处理好关系。且被告闫某也承认原告石某的最后一次受伤系其所为,且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石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告主张电动车一辆、冰箱一台归原告所有并放弃分割其他共同财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石某与被告闫某离婚。二、原被告共同财产:电动车一辆、冰箱一台归原告石某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归被告闫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120元,由被告闫某负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光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