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运才诉张埃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运才,张埃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622号原告:郭运才,男,1住佳县,身份证号码:61xxxxxxxxxxx115。被告:张埃利,男,住佳县.本院在审理郭运才与张埃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运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