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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清远贸易有限公司与浦江县黄宅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清远贸易有限公司,浦江县黄宅镇初级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杭州清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贤斌。委托代理人:夏亮。被告:浦江县黄宅镇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徐国阳。委托代理人:黄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清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黄宅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国振审 判 员  郑向丽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江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