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沙市民特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某申请成某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沙市民特字第00019号申请人:朱某。申请人朱某申请宣告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某于2014年7月11日来院称:其夫成某于2007年6月17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4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成某死亡。经查:成某系申请人朱某之夫,2005年成某被查患有高血压,2007年初成某因高血压致脑梗阻中风。2007年6月17日成某离家出走,经家人到处寻找,并在报刊上登报查找,成某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8月18日依法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成某下落不明至今已8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朱某作为成某之妻,现申请宣告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文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