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卿,王晓文,王晓芳,刘盼,上海一东离合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黄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XXX号XXX室。被执行人:王晓文,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福阳镇西城街XXX号。被执行人:王晓芳,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福阳镇西城街XXX号被执行人:刘盼,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幸福小区4号楼1单元3号。被执行人:上海一东离合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XXX号XXX幢XXX号楼XX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卿与被执行人王晓文、王晓芳、刘盼、上海一东离合器有限公司(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9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经查,本案的被执行人王晓文名下的相关房产已被本市多家法院冻结,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2957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洪湘龄执行员 程红东执行员 陶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