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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重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强与周继红、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继红,刘强,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重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继红,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陈文龙,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强,,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许林,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上诉人周继红与被上诉人刘强、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宜秀民一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继红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继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继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秀珍审 判 员  金 京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