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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法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建立与刘祥文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立,刘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立,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刘祥文,男,汉族,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刘建立诉刘祥文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收到二审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