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法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建立与刘祥文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立,刘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立,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刘祥文,男,汉族,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刘建立诉刘祥文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收到二审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