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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梅河口市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北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孟繁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74元减半收取90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祥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金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