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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010-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美军申请执行田志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美军,田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10-611-1号申请执行人:赵美军,男,生于1980年9月16日,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丰县琴城镇瑶浦村7组37号。被执行人:田志中,男,生于1975年10月16日,汉族,住禹州市郭连乡寇寨村8组。申请执行人许红超依据生效的(2010)禹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0)禹执字第611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并且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2010-61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辉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伟 微信公众号“”